公司章程很重要,开公司的人都知道。
但,只是嘴上说说而已,心里还是认为无所谓。
就像一边说着健康很重要,一边熬夜打游戏一样,等到发现身体出现问题的时候,也就是躺在手术台上的时候。
这种对待公司章程心口不一的态度,导致经常踩中这三个坑:
一、前后矛盾
A公司有两个股东,股东1占股90%,股东2占股10%。
公司章程里第五条写着:公司增资必须经过代表100%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
第八条却写着:股东会决议事项,应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。
不知道这两条当初是怎么设计的,是无心之失导致的矛盾,还是有意为之。
2017年5月21日,A公司召开股东会,在股东2缺席的情况下,股东会决议增加注册资本1亿元。
股东2认为增资过多,不同意,就向法院起诉撤销股东会决议。
这就涉及公司章程中第五条和第八条怎么适用的问题。
法院认为,第五条是关于公司增资的特别约定,而第八条是股东会表决的一般约定。在同一个公司章程中,特别约定优先,股东会会议应当按照第三条进行表决,而股东2并未出席,也未行使表决权,所以股东会决议违反了公司章程,应当被撤销。
二、用词不当
B公司有三个股东:股东1持股52%,股东2持股39%,股东3持股9%。
公司章程写着: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,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表决通过。
2008年,在一次股东会上,股东1和股东到场,股东3缺席。
此次股东会通过了一些事项,但是股东3不认可,要求撤销。
一审法院认为,章程规定“全体股东表决通过”,这与“资本多数决”冲突,与立法精神相悖。本次股东会决议是经股东1和股东2表决通过的,这两个股东表决权合计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,决议有效。
二审法院认为,“全体股东表决通过”意思是全体股东都有权参加表决,但决议是否通过还是应当按照“资本多数决”,所以,决议有效。
再审法院认为,“全体股东表决通过”意思是到会的全体股东表决通过,股东1和股东2到会,并且一致同意,所以,决议有效。
而近几年查到的此类判决中,法院对此理解为“代表100%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”的意思,按照这种意思,B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应当是被撤销的。
可见,同一句话,在不同的时间,不同的法院,不同的法官都有不同的理解。我们无法左右,但是我们可以在制定公司章程时,把内容写得更具体,把意思表达得更准确,不给别人有不同理解的机会。
如果按照最后一种理解,即便只有9%股权的小股东,在公司的地位也是举足轻重,印证了所谓67%的绝对控制权、51%的相对控制权都是营销号在扯淡。
三、签名造假
有的公司在注册时,提交的公司章程上的股东签字,并非是股东本人写的,而是代办人员为了省事签上去的。
这样的章程也是无效的,股东会会议在表决的时候,只能按照公司的法的规定来。可有时候,公司法规定的并不是那么具体,这就会导致公司股东会陷入混乱。
公司章程很重要,一定要发自内心的重视,不能随意应付,避免自己给自己挖坑,也避免别人给自己挖坑,从而丧失公司控制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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